| 项目名称 | 安****公司****基地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10-13 17:56 至 2026-10-28 17:56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4597.18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00-2026 | 活动历史 | 调查地块主要为企业办公用房、电力机具设备堆场及人员培训场地,仅开展日常行政办公、电力运维检修人员值守、电力保障物资堆放等常规工作,未开展任何生产加工项目。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经开区丹霞路以南,**南路以西,****南路、西至**童话名苑小区、****幼儿园、北至丹霞路 | |||
| 经度 | 117.209841 | 纬度 | 31.773988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6-23 至 2026-08-02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慈娟 | 单位联系电话 | 157****8678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慈娟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7****867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安****公司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伴农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1103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路1599号宏源大厦 | |||||
| 报告主要结论 |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安****公司****基地南侧地块 占地面积:14597.184 m2(合 21.895 亩) 地理位置:**市**县经开区丹霞路以南,**南路以西 土地使用权人:安****公司 土地利用现状:通过现场踏勘与访谈,地块内东北角有一栋空闲办公楼,其余部分基本为水泥硬化地坪,地块内无生产加工活动。 土地规划用途:根据《**县规划设计条件审定通知书》,本地块拟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 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居住用地。因此本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缘由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章节中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的相关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 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 **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 号)要求,除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管理以外的其它地块,原则上可按照《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2019)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县城市发展整体规划部署,****管委会拟对**送变电工 ****基地南侧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整体回收。为保障收储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局、****规划局、****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合环〔2025〕97 号)要求,****受安****公司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 2026 年 6-8 月,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 谈为主,通过对地块相关历史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结合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情况, 得到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果:本地块原为安****公司丹霞路基 地南侧地块,原为安****公司项目****基地,地块内东北角有一栋空闲办公楼,其余部分已进行水泥硬化处理,地面平整。地块内区域历史用途为电力设施物料临时堆放及办公,****工厂、农药厂、冶炼厂、 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迹象,土壤无异味;快检数据显示,所有点位 PID 读数均处于较低水平, 未发现明显异味污染迹象,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的检测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未发现地块内及周边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