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7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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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联影320排CT机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6-07-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影联医工****公司

地址:**市**区**卫镇**湾路1068幢3122室、4幢4122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壮族自治区**县灵城街道钟秀路1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枫林路18号**国控大厦裙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采购项目的中标评审不合理,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后,向本局提起投诉。经材料审核,本局于2026年8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6年9月2****政府采购投诉书补齐材料。经补齐材料,本局于2026年9月7日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通知。
投诉事项1:投标截止时点,******公司不具备本项目DSA维保服务法定强制从业资质,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未列明该证书作为资格条款”为由,****商行政法规强制准入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标书代写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逻辑错误,错误认为“中标后出具取证承诺书+环评批复即可等同于投标阶段具备法定资质”,错误割裂**本地同类生效案例的裁判规则。
投诉事项3:磋商评审存在审查疏漏,未审查中标供应商自身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致使投标截止时点不具备行政法规强制从业条件的供应商通过评审、取得中标结果,该错误足以影响成交结果;请求核查投标文件许可证材料是否存在隐瞒许可范围缺失情形。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2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撤销成交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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