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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2MA4LX5A6X2 | 建设单位法人:刘跃 |
| 原瑞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松木塘镇樟溪村 |
| 樟溪石灰岩矿开采及配套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1-B1011-石灰石、石膏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松木塘镇樟溪村 |
| 经度:112.****75000 纬度: 28.****027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01 |
| 益环评表〔2024〕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7000 |
| 984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22MA4LX5A6X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鉴****公司 |
| ****0900MA4T0D647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4MA4Q3J6K8B | 竣工时间:2025-07-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4397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市**县松木塘镇樟溪村建设樟溪石灰岩矿开采及配套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本项目采**共由11个拐点圈定,面积0.1003km2,开采深度:+424.00m至+230.00m标高,矿山保有**储量(KZ)矿石量1244.3万吨,设计利用矿石量1244.3万吨,可采储量1160.3万t,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12.9年,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自上而下台阶式采矿方法,设计采矿回采率为98%。同时本项目配套矿石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矿山生产的原矿石经机械破碎加工、筛分后,得到机制砂(0.075~4.75nm)、05级石子(4.75~9.5mm)、12级石子(9.5~16.0mm)、13级石子(16.0~20.0mm)等4种不同规格的砂石骨料及石粉(<0.075mm)对外销售。 | 实际建设情况:****在**市**县松木塘镇樟溪村建设樟溪石灰岩矿开采及配套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本项目采**共由11个拐点圈定,面积0.1003km2,开采深度:+424.00m至+230.00m标高,矿山保有**储量(KZ)矿石量1244.3万吨,设计利用矿石量1244.3万吨,可采储量1160.3万t,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12.9年,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自上而下台阶式采矿方法,设计采矿回采率为98%。同时本项目配套矿石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矿山生产的原矿石经机械破碎加工、筛分后,得到机制砂(0.075~4.75nm)、05级石子(4.75~9.5mm)、12级石子(9.5~16.0mm)、13级石子(16.0~20.0mm)等4种不同规格的砂石骨料及石粉(<0.075mm)对外销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矿工艺顺序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装载、运输。工业广场配套矿石生产加工工艺为:矿石原料利****广场,进入原料堆场,通过棒条式给料机进入颚式破碎机入料口进行破碎,再进行振动筛进行筛分,筛上物通过皮带装置再一次返回破碎,筛下物通过皮带装置运送到锤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进行进一步破碎筛分得到各个粒径大小的碎石,破碎后的碎石进入到产品堆场暂存。 | 实际建设情况:采矿工艺顺序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装载、运输。工业广场配套矿石生产加工工艺为:矿石原料利****广场,进入原料堆场,通过棒条式给料机进入颚式破碎机入料口进行破碎,再进行振动筛进行筛分,筛上物通过皮带装置再一次返回破碎,筛下物通过皮带装置运送到锤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进行进一步破碎筛分得到各个粒径大小的碎石,破碎后的碎石进入到产品堆场暂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本****广场无生产废水产生,采**的主要用水为爆破钻孔时对钻头的冷却、湿法钻眼和抑尘用水,该部分用水基本自然挥发,没有生产废水产生;采**在正常情况下,由于露采工艺用水量不大,采坑内主要是石灰岩,除浅部含少量风化裂隙水,大部分为隔水层,且**含水层富水性弱,开采标高较高,因此,露采场基本无矿坑涌水产生。 废气:采**:穿孔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且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爆破时拟合理布置炮孔、向爆区洒水等措施;装车前对矿石进行喷湿,合理控制装卸高度;采取堆场覆盖及洒水抑尘措施;限速行驶、加盖苫布、道路洒水抑尘、对车辆出场时进行冲洗,道路旁设喷淋设施等措施;工业广场:1)对破碎区、筛分区及输送环节实行全封闭生产,入料口、中转仓、备用堆棚等均设有喷淋降尘装置;2)各破碎筛分等产尘点设置集气装置,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3)成品堆料场采用彩钢棚进行密闭,仅保留车辆进出口,堆场内采取篷布覆盖、洒水降尘(洒水车)、移动式雾炮机等抑尘措施;4)转运皮带设为全密闭输送,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噪声:各类机械噪声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夜间不生产。 固废:根据“核实报告”与计算的可采矿量可知,本区剥离物包括地表残坡积土层,剥离量共62.7万m3,剥采比为0.135m3/m。为确保采场开拓、备采矿量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至少需超前1个月进行剥离,矿方已与****公司(**锰矿)签订了土方外运协议本次不设置排土场,矿山剥离废土运至**水木矿业广区所需填**沟;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广场内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广场无生产废水产生,采**的主要用水为爆破钻孔时对钻头的冷却、湿法钻眼和抑尘用水,该部分用水基本自然挥发,没有生产废水产生;采**在正常情况下,由于露采工艺用水量不大,采坑内主要是石灰岩,除浅部含少量风化裂隙水,大部分为隔水层,且**含水层富水性弱,开采标高较高,因此,露采场基本无矿坑涌水产生。 废气:采**:穿孔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且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爆破时合理布置炮孔、向爆区洒水等措施;装车前对矿石进行喷湿,合理控制装卸高度;采取堆场覆盖及洒水抑尘措施;限速行驶、加盖苫布、道路洒水抑尘、对车辆出场时进行冲洗,道路旁设喷淋设施等措施;工业广场:1)对破碎区、筛分区及输送环节实行全封闭生产,入料口、中转仓、备用堆棚等均设有喷淋降尘装置;2)各破碎筛分等产尘点设置集气装置,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3)成品堆料场采用彩钢棚进行密闭,仅保留车辆进出口,堆场内采取篷布覆盖、洒水降尘(洒水车)、移动式雾炮机等抑尘措施;4)转运皮带设为全密闭输送,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噪声:各类机械噪声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夜间不生产。 固废:矿方已与****公司(**锰矿)签订了土方外运协议本项目未设置排土场,矿山剥离废土运至**水木矿业广区所需填**沟;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广场内危废暂存间内,目前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产生量较小,暂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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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污染治理设施 | / | 本****广场无生产废水产生,采**的主要用水为爆破钻孔时对钻头的冷却、湿法钻眼和抑尘用水,该部分用水基本自然挥发,没有生产废水产生;采**在正常情况下,由于露采工艺用水量不大,采坑内主要是石灰岩,除浅部含少量风化裂隙水,大部分为隔水层,且**含水层富水性弱,开采标高较高,因此,露采场基本无矿坑涌水产生。 | / |
| 1 |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采**:穿孔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且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爆破时合理布置炮孔、向爆区洒水等措施;装车前对矿石进行喷湿,合理控制装卸高度;采取堆场覆盖及洒水抑尘措施;限速行驶、加盖苫布、道路洒水抑尘、对车辆出场时进行冲洗,道路旁设喷淋设施等措施;工业广场:1)对破碎区、筛分区及输送环节实行全封闭生产,入料口、中转仓、备用堆棚等均设有喷淋降尘装置;2)各破碎筛分等产尘点设置集气装置,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3)成品堆料场采用彩钢棚进行密闭,仅保留车辆进出口,堆场内采取篷布覆盖、洒水降尘(洒水车)、移动式雾炮机等抑尘措施;4)转运皮带设为全密闭输送,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分别经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监测期间,采**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532mg/m3,工业广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55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 各类机械噪声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夜间不生产。 | 监测期间,项目****广场西侧约140m处樟溪村居民点)声环境质量中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3dB,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3dB,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监测期间,采**场界噪声4个监测点位中测得昼间最大噪声为57dB,工业广场厂界噪声4个监测点位中测得昼间最大噪声为58dB,项目****广场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
| 1 | 根据“核实报告”与计算的可采矿量可知,本区剥离物包括地表残坡积土层,剥离量共62.7万m3,剥采比为0.135m3/m。为确保采场开拓、备采矿量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至少需超前1个月进行剥离,矿方已与****公司(**锰矿)签订了土方外运协议本次不设置排土场,矿山剥离废土运至**水木矿业广区所需填**沟;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广场内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矿方已与****公司(**锰矿)签订了土方外运协议本项目未设置排土场,矿山剥离废土运至**水木矿业广区所需填**沟;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广场内危废暂存间内,目前废油类物质及沾染物产生量较小,暂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 1 | 1)项目运营期间,应对辅助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长期性占地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在场地周围植树,场地内根据空地情况,进行植树、种草种花等。 2)为减少临时表土堆场占地对植被的破坏,根据项目情况开采完毕后应尽快对排土场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复垦方案进行覆土绿化。 3)加强对**范围内边坡较陡的区域的观察,如发现边坡不稳定,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风险时,应采取压实等护坡措施。 4)植物保护措施 ①在采矿生产中,除**占地外,不得占用其它土地;加强保护好采场周边非**开采用地的植被和旱地。 ②在采矿过程中,对采空区进行土地平整。 ③在采矿场周边的未利用地应有计划地开展绿化工作,使生态环境向良性发展。 5)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①加强对采运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使其知法、守法,防止他们在周围乱捕乱猎,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危害。 ②**野生动物极少,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周围野生动物能安 全、顺利地撤至其他地方,避免它们在寻觅适宜栖息地过程中遭到伤害。 ③地面高噪声设备做好降噪措施,减缓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同时根据《**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试行)》(湘自然资发[2019]23号)中**生态修复要求,本评价建议企业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①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 ②露天釆场、**专用道路、工业场地、排土场、永久边坡、矿山扰动区域等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的相关规定。 ③凹陷开采和地下开采矿山影响范围暂时难以治理的土地,应进行动态监测,适时治理。 ④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⑤有效防治、治理因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隐患。 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监测人员,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受监督。 ⑦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础上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质量应达到《土地复垦治理控制标准》(TD/T1036)规定的要求。 ⑧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应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形、水**及表土**,合理确定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复垦方向,科学合理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⑨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建立、健全长效管护与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质量进行有效管护与动态监测。 ⑩矿山开采结束闭坑时,土地复垦率与边坡复绿治理率达到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的要求。 | 1)项目营运期间对长期性占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情况进行了绿化。 2)目前项目正在开采过程中,后续项目开采完毕后,要求按照复垦方案进行覆土绿化。 3)企业加强了对**范围内边坡较陡的区域的观察,及时发现边坡不稳定,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风险,并及时采取压实等护坡措施。 4)植物保护措施 ①采矿生产中,未占用除**外的其它土地。 ②在采矿过程中,对采空区进行了土地平整。 ③在采矿场周边的未利用地开展了绿化工作。 5)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①对采运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了管理和教育,严禁在周围进行乱捕乱猎。 ②加强了**人员的宣传教育,避免野生动物在寻觅适宜栖息地过程中遭到伤害。 ③地面高噪声设备做好了降噪措施。 企业严格对照《**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试行)》中**生态修复要求,对**进行了各项生态修复工作。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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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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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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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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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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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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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