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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地块8)项目砂方余渣处置(第三次)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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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268,808.76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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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4 |
| 网络竞价 |
| 本项目经两次公开销售未达成交易,根据《******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5〕253 号):“若第二次公开销售仍未成交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政府批准执行”,现本项目砂石土****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第三次公开销售。 本工程预估砂方量约 6171立方米,土方量约16596立方米。本次处置对象为砂方余渣,土方余渣由高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不属于本次处置对象。本工程预估砂方量约为 6171立方米,仅为参考数据,竞得人参与竞价即视为接受评估数量与实际采挖数量存在偏差的风险。 本次交易底价为人民币268,808.76元,本项目竞价成交后,成交价为合同暂定总价,合同结算价=(砂方量*60.50元/m3)*成交价费率,成交价费率=成交价格/按平均评估单价计算的评估总价(373,345.50元),根据实际开挖工程量结算,如最终合同结算价与合同暂定总价不一致,多则无息退还,少则补交。 实际开挖工程量,由委托方和监理单位根据第三方测量现有地形测量资料,以及现场每次砂方运输确认的工程量予以确定或通过开挖完土层确认到砂层后,委托方、监理及施工单位确认标高网,用以确认已挖土方的实际工程量;再下挖至开挖设计标高后,委托方、监理及施工单位确认标高网,用以确认砂方实际工程量;期间如遇局部分层情况,再现场确认土层及砂层标高网,用以确认土方及砂方实际工程量。如竞得人对开挖完成后的地形测量资料有异议,应于委托方通知其认可后3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或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视为竞得人认可上述开挖完成后的地形测量资料,委托方有权结合地形测量资料确定实际开挖工程量。 竞得人按照成交总价分两阶段向区财政门缴交砂方**费用,第一阶段为项目成交后,由竞得人按成交总价的60%先行向区财政部门预缴**费用;第二阶段为项目完工后,依据最终核实的砂方实际方量进行最终结算。竞得人根据结算结果向区财政部门补缴或申请退还差额费用,实行“多退少补”(多则无息退还,少则补交)。 项目完工后30个日历天内,竞得人按委托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具体以委托方下发的要求为准)。竞得人逾期提交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如因竞得人没有及时向委托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或没有按委托方要求进行结算核对,委托方、区财政部门有权依现有资料进行结算,结算结果视为竞得人同意和认可,且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方、区财政部门进行任何抗辩及索赔。 若竞得人预缴费用高于合同结算价,区财政部门按区财政部门付款程序将差额无息退还竞得人,非委托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延付,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竞得人预缴费用低于合同结算价,竞得人须在完成结算结果确认之日或依本合同约定视为竞得人同意和认可结算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差额款项足额缴至区财政指定收款账户,逾期未足额补缴的,竞得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竞得人收到委托方发出的进场通知书后,方可根据委托方相关要求开展砂方余渣的处置工作。 合同款项上****财政局,若存在按国家相关规定应缴纳税费的,竞得人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时,应当按税****机关申报缴纳该次资产转让价款涉及的相关税费(包含不限于增值税、**税等),并向委托方提供凭证,所需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