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盐池县城区 集中供热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工程 (二期、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宁夏-吴忠-盐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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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时间 2026-09-22
发布机构 **** 文 号 无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县** 集中供热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工程 (二期、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县** 集中供热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工程 (二期、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县**集中供热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工程(二期、三期)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城内国有建设用地1.393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7912公顷(公园与绿地0.033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491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733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924公顷),农用地0.6027公顷(乔木林地0.1101公顷、其他林地0.0234公顷、其他草地0.4692公顷),用于**县**集中供热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工程(二期、三期)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壹年,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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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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