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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安府函〔2026〕402号
****中心:
《关于批准同意〈**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安房征〔2026〕9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中心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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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附件
**至**至**至**铁路**至**段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因**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和《******厅〈关于****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批复〉》(川自然资函〔2026〕171号)等规定,需对**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涉及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员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长**镇、石桥街道、思贤镇、**镇、文化镇、**镇、大平镇、南熏镇本次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补偿单位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长**镇、石桥街道、思贤镇、**镇、文化镇、**镇、大平镇、南熏镇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
(五)****关于印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修订、增加部分补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安府规〔2024〕2号)
(六)《******厅〈关于****至**至**至**铁路**至**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批复〉》(川自然资函〔2026〕171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1.征地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班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结合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4.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5.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房屋****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6.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养殖场等,****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对可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不可搬迁的进行评估补偿;****养殖场,不予补偿。
(二)人员安置方式
****基地建房,新**置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后,由被征收人向村、****基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按程序审批。涉及城镇****中心**)区域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自行安排住处的按260元/人/月发放,自被征收人交付****事务中心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一次性包干支付12个月。
2.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每台每次300元给予移安补偿。按两次计发。
3.自来水、天然气补助费。房屋被征收时已安装自来水、天然气的,按原有上户数量补助自来水4000元/户、天然气5000元/户。
(四)其他情形
1.属规定不予安置的人员,但在被征地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中心**)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中心**)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2.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房屋全部拆除的给予人员安置;若只交出征地红线内房屋或部分拆除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3.为丰富**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对自愿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安房征发〔2026〕2号)给予房票政策性奖励等优惠措施。
五、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安府办规〔2024〕2号)规定执行,该办法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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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