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因****(以下简称“我校”)长期无法联系原施工单位,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现****教育局同意,就终止《****中学专用教室楼扩建****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原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原合同基本情况
原合同名称:****中学专用教室楼扩建****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合同。
原合同编号:****。
原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3日
二、 终止原因及依据
原合同签订后,我校已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并履行了提供施工条件、支付相应款项等义务。原施工单位****自2023年4月起,未再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目的弱电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义务。截至目前,合同约定工期早已届满,原工程仍处于停工、未完工状态,导致专用教室楼无法投入使用,严重影响我校教育教学工作。
自2023年4月起,我校及项目代理、监理等相关单位先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书面函件、EMS邮寄、现场查找、联系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查询工商登记地址、请求主管部门协调等方式,多次催告原施工单位复工并继续履行合同。但原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停机或无法接通,注册地址无人签收,项目人员离职或拒不配合,至今未派员复工,未提交竣工资料,也未提出继续履行方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施工单位长期失联、停工,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并致使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原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第566条、第567条等规定,我校有权解除原合同。为保障教育教学急需,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盘活已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经我校2026年9月24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并****教育局同意,决定解除上述合同。
三、解除生效及后续处理
本合同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解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1. 合同解除后,我校将依法开展已完工程量确认、结算、审计及资产登记与处置工作。
2. 已到场设备、材料等资产,我校将依法妥善保管,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3. 我校将另行组织采购或续建,尽快完成相关建设,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4. 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原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公示期及异议受理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6日,共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我校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我校将对反映人信息予以保密。
受理地址:景**鹤川路121号
联系人:梅邦炎
联系电话:13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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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