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3日-2026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9-****007
通讯地址:**市**区龙政路2-3****中心1楼B31号窗口
邮编:1637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新增产品产量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区东干线西侧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省****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在原生产车间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总投资160万元,环保投资3.4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生产废水:运营期生产用水全部用于产品中,无外排生产废水;**1台2.5t/h生物质锅炉为导热油炉,无锅炉用水及锅炉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大****公司化粪池,定期拉运****处理厂。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生产车间、生产车间溢流沟、收集池、危险废物贮存点、原辅料库、成品库为重点污染防渗区;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化粪池、锅炉房均依托大****公司,为一般防渗。厂区道路已进行水泥硬化。
2、噪声:运营期对设备进行减震、隔声,安装减震垫,并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废气:运营期生产车间排气筒(DA001)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密闭管道+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锅炉废气排气筒(DA002)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采用袋式除尘器+30m高排气筒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 2 燃煤锅炉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 A.1中标准限值。
4、固废:运营期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 废布袋更换后厂家回收, 使用后的空原辅料桶(暂存在原辅料库内),定期交由厂家回收,生物质锅炉灰渣,经降温处理后,进行分类密闭收集,收集后综合利用;废导热油及包装桶、损坏的废包装桶、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氢氧化钠包装袋、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化验室检验产品产生的检验废物和清洗废液、泵类设备日常维护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均为危废,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