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三次)(重新)一标包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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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三次)(重新)一标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基地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三次)(重新)一标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大量设置法定程序倒置条款,将履约验收义务前置至投标评标环节,程序严重违法。标书代写

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

(一)投标阶段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履约验收前置。本项目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并非将中标后的履约验收程序前置,而是为了在评标阶段客观判断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真实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功能、质量、合法性及教学适用性要求。履约验收是中标后对合同履约结果的确认程序,而投标阶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是对投标产品是否响应采购需求的客观证明。两者所处阶段不同、目的不同,并不冲突。标书代写

(二)相关证明材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本项目并非普通货物采购,****学校教学实训场景的综合性建设项目,涉及大量软件系统、控制系统、教学**平台及实训设备。学校作为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采购软件及教学**权属清晰、授权合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同时,设备将长期供师生使用,对系统可靠性、结构安全、材料环保、耐用性等指标要求较高。要求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版权查询截图、软件测试报告、功能操作截图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证明拟投产品合法合规、功能真实、质量可靠,属于对投标响应内容真实性、符合性、履约能力的合理审查。

(三)上述要求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未限定特定品牌,凡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能够客观证明软件性能及产品质量的材料均可作为评审参考。该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不构成程序倒置。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设置大量排他性、量身定制参数,仅限意向供应商私有产品满足,涉嫌量身控标、利益输送。

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

(一)技术参数系根据教学实训实际需要设置。本项目技术参数和评分因素主要围绕工业机器人专业教学实训需求设置,包括机器人结构认知与拆装训练、视觉识别、仓储管理、数字孪生仿真、虚拟拆装、在线教学**、编程训练、故障诊断、智能运维等教学功能,以及学生实训安全、设备维护、教学管理、**扩展等实际需求。上述内容并非为了限定某一品牌或某一供应商,****学校教学、实训、竞赛、技能训练及后续教学拓展需要。

(二)招标文件未指定特定品牌、型号或特定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特定产品、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特定专利或特定供应商。相关技术要求主要表现为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教学应用要求、安全要求及配套**要求。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服务要求,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

(三)你单位主张相关参数“仅特定私有产品满足”,但未提供充分、具体、可核验的证据材料证明相关技术参数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或唯一产品满足。在缺乏具体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以概括性、推测性表述主张存在量身定制、利益输送,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质疑事项3:评分规则违法,将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无关的专属佐证材料设置为核心打分依据,评分体系显失公平

关于质疑事项3的回复:

本项目评分因素主要围绕采购需求、教学实训应用、设备性能、软件功能、系统稳定性、教学**、安全环保、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设置,与采购标的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评分项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也未要求提供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取得的独家证书、专属资质或特定奖项。

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公开查询、软件测试、功能展示、第三方检测等均属于市场活动中常见、可依法取得或形成的证明材料。只要投标人拟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均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相关评分因素具有可竞争性和可获得性,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评分项,不存在变相指定供应商、限制竞争的情形。

经依法复核,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软件功能、教学**、知识产权证明、版权查询截图、软件测试报告、功能操作截图、第三方专项检测报告及评分规则等内容,****学校教学实训实际需要、设备安全要求、软件合法使用要求、系统稳定运行要求及合同履约能力审查需要而设置,与采购标的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招标文件未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未设置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的独家条件,也未发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4:团队人员资质要求设置严重超出合理范畴,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事项4的回复:本项目并非单一设备供货项目,而是包含系统集成、软件应用、安装调试、教学配套、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综合性实训室建设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包括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离线编程仿真软件、立体仓储模块、仓储管理系统、课程教材、安装调试、中文技术支持、持续升级及教学配套服务等内容,涉及智能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自动化控制、软件工程、系统集成等多个专业领域。项目履约过程不仅需要完成设备供货,还需要完成系统联调、软件部署、功能验证、教学适配、培训指导及后续技术服务。因此,项目团队的专业配置、技术能力和人员结构与项目履约质量具有直接关系。

人员职称要求属于对投标人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因素,不属于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将“项目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设置为评分项,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特定人员数量或特定职称条件方可投标,也未将上述内容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提供相应人员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足的,仅影响该项评分,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因此,该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标准采用分层、累计加分方式,未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配备特定数量人员。

贵公司所述“获得满分至少需要若干名人员”的理解,系对评分标准累计加分方式的推导,并非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人必须配备上述全部人员方可通过资格审查或中标。该评分方式旨在对投标人的综合技术服务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不属于变相设置人员数量门槛。

职称证书由人社部门颁发,评价标准客观、可核查,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智能制造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属于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评审时可通过证书信息、发证机关等进行核验。该要求未限定特定企业、特定品牌、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业绩,也未限制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要求不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通过价格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政府采购。本项目并未将企业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也未限制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可结合自身人员配置情况参与投标,并依法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人员评分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技术服务水平相关,不属于该条所列不合理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团队人员能力评分属于对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评价,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特点,技术、服务要求应当客观、明确。本项目根据智能制造实训室建设特点设置团队能力评分,具有合理性。

质疑事项5: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测试报告,且限定软著具体名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测试报告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关联性若,构成不合理门槛。

关于质疑事项5的回复: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是为了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本项目涉及离线编程仿真软件、仓储管理系统等软件系统,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正版软件授权、持续中文技术支持、永久免费升级等服务。软件系统是否具备合法知识产权来源,直接关系到采购人能否合法使用、后续升级、维护及教学应用。因此,要求提供与软件功能模块相对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或相关查询截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关软件名称系根据采购功能模块命名,并非指定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仓储管理系统》等名称,系对应采购需求中的系统功能模块,并非限定某一特定企业、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市场上具备相应功能模块、软件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并非唯一。投标人可使用自有软件、所投产品制造商软件或合法授权软件进行响应,只要能够证明所投软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权属清晰即可。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评审和履约管理上的合理性。虽然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履约过程中,要求提供登记证书或官方查询截图,有利于核实软件权属、降低侵权风险、保障后续升级维护服务,并非不合理门槛。

测试报告要求与产品功能、性能及服务质量相关。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其目的在于证明所投软件或系统功能、性能、稳定性等满足采购需求。该要求属于对货物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的客观评价,并非限制供应商参与。相关要求未限定唯一供应商,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必须提供某一特定企业已取得的特定证书,也未限定只有某一品牌、某一产品方可满足。只要投标人所投软件或系统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功能、性能、知识产权及证明材料要求,均可参与竞争。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相关要求系基于功能模块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设置,不具有唯一指向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等材料与软件合法性、功能实现、服务质量及后续维护密切相关,属于合理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本项目对软件功能、知识产权、授权及证明材料的要求,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管理和评审需要。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出版社出版的课程教材,但采购需求未明确列出。

关于质疑事项6的回复:招标文件已对配套教材的核心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人须提供正版软件授权和承诺函,承诺可提供持续的中文技术支持服务、可永久免费升级,并提供软件配套教学实训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程教材。****出版社出版,内容须包含本次招标离线编程仿真软件要求的功能内容,且不局限于本次招标采购的功能内容,满足教学配套所需。中标后5日内须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教材。

上述要求已经对教材的权属要求、出版形式、内容范围、配套目的、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作出规定,供应商可以据此判断自身是否具备响应能力,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应承诺和证明材料。标书代写

配套教材需与所投软件及实训教学方案相匹配,不宜事先指定具体版本、出版社或ISBN号。

本项目配套课程教材属于教学实训配套服务成果,其内容需与投标人所投离线编程仿真软件、工业机器人实训平台及教学应用场景相匹配。不同供应商所投软件功能、教学组织方式、实训案例设计可能存在差异,若采购人事先指定具体教材名称、版本、出版社或ISBN号,反而可能限制竞争,甚至造成对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的指向。

现有表述能够被供应商理解和响应,不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招标文件已明确教材应“正规出版社出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含本次招标离线编程仿真软件要求的功能内容”“满足教学配套所需”,并要求中标后5日内提供。上述内容具有明确边界,供应商可结合自身产品、教材**、课程开发能力进行响应。若供应商拟提供教材,可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教材名称、出版社、ISBN号、目录、样章、出版证明或相关授权材料,****委员会判断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该要求与项目教学实训目的直接相关,属于合理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工业机器人实训室建设,除设备和软件外,还需满足教学实训应用。课程教材是保障教学实施、提升实训效果、帮助师生掌握软件功能及设备应用的重要配套内容。因此,要求提供配套教材与项目履约和采购目的直接相关,不属于无关或不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本项目对教材的权属、出版形式、内容范围、交付期限等已作出规定,能够满足供应商响应和评审需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配套教材与本项目教学实训服务质量及履约效果相关,属于合理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并未禁止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合理的技术、服务要求。本项目教材要求基于教学实训需要设置,不具有排斥性或歧视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对各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活动继续按原计划进行,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响应。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大石潭路999号

联系人:石玉国

联系方式:0550-****805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碧云巷8号原检察院第四层办公用房

联系人:马岳

联系方式:139****7695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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