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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2026 年**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及垃圾桶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1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街道西溪八**9幢604A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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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关键必填栏位缺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该声明函不具备合法有效证明效力,评审委员会不应将其作为中标供应商享受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评审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所作质疑答复认定该漏填仅属于轻微笔误,该认**论错误。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管理局2026年**县农村生活拉圾清运及垃圾桶采购项目....”栏位未填写具体内容。经核查,该情况属实,但该部分内容非实质性要素,缺失后对声明内容不造成影响,故不影响该声明函法律效力及项目评审的合规性。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0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