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公司:
****税务局移交的《2023年度(所属期)未按规定时限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名单》、《2023年度(所属期)申报不实缴费义务人名单》,经核查,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2023年所属期)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29731.18元,截至本告知书出具之日,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述事实有《****总局****税务局关于提供佐证材料的复函》(**税便函〔2026〕72号)、《2023年度(所属期)未按规定时限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名单》、《****总局****税务局关于回复补充提供残保金“申报不实”缴款企业(所属期2023年)佐证材料的函》(**税便函〔2026〕76号)等证据佐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及《**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本机关拟依法责令你单位限期清缴2023年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9731.18元;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清缴方式:****税务局,****中心办税窗口)。(详见《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我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文书。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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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