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
**名称:****烟煤煤炭询价采购(2026年10月15日)
**编号:****
需方单位名称:****
交易方式:煤炭询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6:46:34至2026年10月16日 16:46:34
交货日期:2026年10月26日 16:32:15至2026年11月26日 16:32:46
交易保证金:无保证金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坑口交货
运输方式:汽运
产品名称:烟煤
热值(KCal/kg):4500
硫分(%):0.7
交易数量(吨):100000.0
三、考核条款
1.买方结算单价约定:煤炭结算单价价格(元/吨)=煤炭基准单价±买方热值计价结果±±买方全硫计价结果-买方兑现率计价结果。 2.买方热值计价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方验收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月加权平均值(Qnet,ar)计价。本合同中的煤炭价格均指煤款含税价。合同单卡基准价格=煤炭基准单价/合同基准热值,单卡价格计价单位:元/千卡﹒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月加权平均值(Qnet,ar)≥合同基准热值,超出基准值100大卡部分按1.05×合同基准单卡价格×到厂月加权平均热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月加权平均值(Qnet,ar)正负偏差在合同要求基准值100大卡/千克(含)以内时,按合同单卡基准价×到厂月加权平均热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月加权平均值(Qnet,ar)小于合同要求基准值100以下(含)大卡/千克,则以0.95×合同基准单卡价格×到厂月加权平均热值核算。 除以上按月整体结算标准范围之外,如卖方供应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合同基准值400大卡/千克以上的,我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返货等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保供需要我方书面同意接收的,该批次单独结算,结算价款按:0.5×合同基准单卡价格×该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该批次数量核算。 3.买方全硫计价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方验收结果的收到基全硫月加权平均值(St,ar)计价。以收到基全硫月加权平均值(St,ar)%为基准,0.7%以上每升高0.10%,按2元/吨(不足1%每升高0.10%,核减0.2元/吨)核减销售价格。 4.买方兑现率约定:本合同所称合同兑现率,指合同履行期限内,卖方实际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的对应义务量÷合同约定应履行义务总量×100%;不含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兑现率统计周期为供货期,以双方共同确认的验收单据作为计算依据。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因买方车辆调运原因或买方视实际需求情况要求调整发运量时不予考核,兑现率核减金额在结算煤款总额中体现。 合同兑现率不低于90%。 合同兑现率在80%(含)~90%区间的,煤炭基准价格减1元/吨进行结算。 合同兑现率为70%(含)~80%,煤炭基准价格减2元/吨进行结算; 合同兑现率为60%(含)~70%,煤炭基准价格减4元/吨进行结算; 合同兑现率低于60%,煤炭基准价格减8元/吨进行结算,并暂停供煤资格。 5.煤炭发运地点约定:卖方需按合同约定发运地点据实发运供煤。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发运地点进行发运供煤,买方有权拒收并按次收取违约金5万元。
四、备注
1.成交总量 5 万吨,供应商需保障日供货量不低于 2000 吨;成交总量每增加 1 万吨,日供货量相应增加 200 吨。因买方自身原因或运输原因造成供货未达标时,不追究供应商责任。2.供货周期1个月,以买方实际通知拉运时间为准。
联系人:周万里
联系电话:185****6352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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