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9581/202610-00005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6-10-08 |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6-10-08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键词: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年产30万套新能源电动车配件及其他塑料制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部门:******分局
电 话:0561-****317
地 址:****政府****中心三楼
项目名称:年产30万套新能源电动车配件及其他塑料制品项目
项目性质:**
项目单位:****
建设地点:**市****社区配套产业园3号
建设内容:本项目为**,位于**市****社区配套产业园3号,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挤出机等配套生产设备,建设年产30万套新能源电动车配件及其他塑料制品的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电池外壳10万套、内饰组件10万套、轻量化结构件5万套、充电桩外壳5万套的产能。本项目已经****委员会备案(杜发改备〔2025〕65号。项目代码****。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3%。
1、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本项目混料、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破碎废气经集气罩(加装密闭软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注塑废气由集气罩(加装密闭软帘)+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混料、破碎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挤出、注塑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4/4812.6-2024) 第6部分:其他行业中表1标准。
(2)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车间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4/4812.6-2024) 第6部分:其他行业中表1及表4中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规定的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2、废水
3、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和冷却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淮****公司接管限值后,经吸粪车清运至淮****公司进行处理。
4、噪声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
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大颗粒物料、挤出机头废料等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