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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联系电话:****0853
二、传 真:****2353
三、通讯地址:****四楼一窗受理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 榕梅环评〔2023〕15号 | 2023/6/5 |
| 2 | 捷圣达机械生产项目 | 榕梅环评〔2023〕16号 | 2023/6/5 |
| 3 | **新****公司建材科技新型建材产品车间的改扩建项目 | 榕梅环评〔2023〕17号 | 2023/6/5 |
| 4 | 帝境杭****基地项目(二期) | 榕梅环评〔2023〕18号 | 202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