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第1次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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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开发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现修改为“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原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施工员 1人,质量(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现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施工员 2人,质量(检)员 2 人,安全员 2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3、原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8分) 1、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勘察负责人具备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5、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包含施工员1人,质量(检)员1人,安全员1人(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的,得1分,每多提供一名施工员或质量(检)员或安全员(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得1分,此项满分4分,不提供不得分;”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6分) 1、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勘察负责人具备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5、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包含施工员2人,质量(检)员2人,安全员2人(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4、原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承诺(2分)1、安全事故承诺(0.5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在项目实施中,所有的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2、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0.5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在项目实施中,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3、用工承诺(0.5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中标后优先聘请当地民工务工,且人数不少于20人及以上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4、驻场承诺(0.5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拟派驻本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驻现场不得少于20天,未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次按中标金额的1‰罚款,出现3次以上清退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和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信用承诺(4分)1、安全事故承诺(1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在项目实施中,所有的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1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在项目实施中,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用工承诺(1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中标后优先聘请当地民工务工,且人数不少于20人及以上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驻场承诺(1分):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拟派驻本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驻现场不得少于20天,未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次按中标金额的1‰罚款,出现3次以上清退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和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5、其余未更正内容不变。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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