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报价单上的一个反常
排名第一的,报价不是最低的。
2026年8月12日,**新区高精铝板带箔项目10kV开关柜开标结果公示:
| 排名 | 单位 | 报价(元) |
| 1 | **** | 2,967,549 |
| 2 | ****公司 | 2,926,068 |
| 3 | ****公司 | 2,971,838 |
最低价是德勒科技(2,926,068),它排第二。
第一名**大全,报的是三者里的中间价。
这不是算错——这类设备的评标是综合评分,不是"谁便宜谁中"。
记住这个细节,因为它是这篇文章后面推理的支点。
因为15天后,这家排名第一、****公司——放弃了中标。
① 完整时间线:一次弃标,让项目重走了一遍
先把事情按时间摆开。
| 日期 | 事件 |
| 2026-08-03 | 10kV 开关柜招标公告 |
| 2026-08-10 09:00 | 第一次开标 |
| 2026-08-12 | 第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至 8-15) |
| 2026-08-27 | 废标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 2026-08-31 | 第二次招标公告 |
| 2026-09-07 09:00 | 第二次开标 |
| 2026-09-11 | 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至 9-14) |
废标公告的原文不长,关键就一句:
"本项目评标工作已完成,****一中标候选人为****。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经招标人综合研判,不选择依次确定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项目本次招标予以废标,后续将重新组织招标。"
注意这句话里的两个动作:
1.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这是大全的动作;
2.招标人"不选择依次确定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是招标方的动作,它宁可重招,也不要第二名的德勒科技。
从第一次公示结束(8-15)到第二次公示结束(9-14),这个项目多绕了30天。
② 算账:这次弃标,谁付了什么
先算钱。
| 阶段 | 中标价(元) |
| 第一次(大全) | 2,967,549 |
| 第二次(**云开电气) | 3,000,000 |
| 差额 | +32,451(+1.09%) |
多花了3.2万元。
这个数字有两种读法,都很重要:
读法一:钱不多。对一个总投资约300万的设备包,3.2万只占1.09%——所以"弃标是为了抬价"这个猜测不成立,因为没有抬价空间。
读法二:这3.2万可能是要赔的。招标文件里有这样的通用条款:
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按这条,32,451元是可以主张的损失。(注:此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本案合同是否适用需以该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再算时间。
30天。对一个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来说,30天意味着后续的安装、调试、送电全部顺延。
但这笔账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个人。
③ 被跳过的那家:递补规则为什么不生效
德勒科技排第二。
按招投标的常规做法,第一名放弃后,可以"依次递补"——第二名顶上。
但这次招标方明确写了一句"不选择依次确定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它宁可废标重招。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招标方为什么要多花一道流程、多花3.2万、多等30天,也不让第二名上
答案写在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里:
"若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翻译一下:
递补是招标方的权利,不是义务。当它认为第二名"差距较大"时,它可以不认。
所以最终承担损失的人里,有德勒科技一份——
它在两轮招标里都投了(第一次第二),但两次都没拿到。
| 单位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大全长江电器 | 第一名 → 放弃 | 未参与(公告未显示) |
| 德勒科技 | 第二名 | 未在公示名单 |
| 正泰电气 | 第三名 | 第二名(3,094,634) |
| **云开电气 | — | 第一名(3,000,000) |
| **合锐赛尔 | — | 第三名(2,988,099) |
两次招标,正泰都在场,两次都没赢。
④ 三个"常见解释",一个都不成立
讲到这里,一定会有人给出解释。逐个验证一下。
解释一:"低价冲标,中标后才发现做不出来"
不成立。
大全的报价是 2,967,549——不是最低。德勒科技的 2,926,068 比它低 41,481 元。
它拿第一,靠的是综合评分(技术+商务+价格),不是靠最低价。
一个不靠低价拿标的企业,用"低价做不出来"来解释它的弃标,逻辑对不上。
解释二:"原材料涨价,成本上去了"
不成立。
如果铜、钢材、硅钢片在这个期间明显上涨,第二次招标的报价应该整体上抬。
但第二次中标价是 300 万,只比大全的 296.75 万高 1.09%。
约30天里,这个价格体系几乎没有移动。
解释三:"金额太小,不值得做"
存疑。
这个标段确实不大(约300万),对年****集团来说不算大单。
但"不值得做"这个问题,应该在投标前就判断完——投了、中了、公示完了,再退,逻辑上说不通。
那真正的原因是什么
公告只说结果,没有说原因。
我们不知道。而且这一个案里,可能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有些并不涉及任何不当——
**:中标后复核技术规范,发现某些参数无法完全满足,选择退出而不是交付不合规的设备——那反而是负责任的做法。
所以这篇文章不猜原因。
但这不影响本文要说的另一件事——因为不管原因是什么,弃标的制度后果是确定的。
⑤ 确定的代价:弃标在制度上意味着什么
这是本篇最有实用价值的一部分。很多企业知道弃标"不好",但不知道具体怎么不好。
按招投标法规与国网等大买家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弃标的后果是分层的:
| 后果 | 内容 |
| 保证金 | 不予退还(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 |
| 赔偿 | 重新招标中标价高出弃标价的差价部分,视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
| 投标限制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 |
| 信用记录 | 多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1年内无"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记录;部分招标把不良行为纳入商务评分的扣分项 |
| 行政责任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而在大买家体系里,这条线更硬——以国家电网为例:
| 行为 | 处理 |
| 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列入黑名单 2 年、所有品类 |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按时签约 | 暂停中标资格 6 个月 |
"黑名单2年、所有品类"是什么概念
它不是"这一个品类不能投",****公司在整个国网系统里、所有品类、两年内都不能中标。
这不是理论。有先例:一家****公司,2023年中标国网某批采购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被列入黑名单2年(总部口径:2023-12-01至2025-11-30,公司系统内所有品类)。
所以弃标这件事,在制度上的定位很清楚:
它不在"质量问题"那一档(质量问题通常是暂停相关品类几个月,整改后可恢复),
它在"履约诚信"那一档——而这一档的代价,是按年算的。
原因可以有很多种,代价只有一套。
⑥ 谁输了
把这篇的输家列清楚。
第一个输家,是招标方。
它多花了3.2万元,多等了30天,还要重新走一遍招标流程。更麻烦的是工期——设备不到,后面的安装、调试、送电都要顺延。
第二个输家,是德勒科技。
它两次投标,两次落选。第一次它排第二,本有一次递补机会,但招标方判定"不选择依次确定"——机会没了。
第三个输家,是大全自己。
保证金不退、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招、在招标方与监管系统里留下一条记录。而这条记录,会在它下一次投标的资格审査和商务评分里继续起作用。
而这篇真正想让读者看到的,是这三个输家的共同点:
弃标这件事,没有"只有一方受损"的可能。它一定是一串的。
大全退出的是一个大单吗不是——这是个约300万的标段。
但它退出的方式,让另外两方都付出了代价。
这或许才是"弃标"最值得被记住的地方:它看起来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决定,但它同时是一个对外生效的承诺失效。
给中国电气企业/管理者/老板的 3 点思考与借鉴
思考一:把"弃标代价"在投标前就算清楚(战术 → 战略)
这篇最直接的启示:很多企业知道弃标"不太好",但没算过它到底多贵。
把成本列全,它是这样的:
| 代价项 | 说明 |
| 保证金 | 不退(可能几十万) |
| 差价赔偿 | 重招价高于你报价的部分,可被主张 |
| 投标资格 | 被禁投该项目重招 |
| 信用记录 | 影响后续每一次投标的资格审查与商务评分 |
| 体系内处罚 | 在大买家(如国网)体系内可至黑名单2年﹒所有品类 |
给你的启示:投标决策应该在"投标前"闭环,而不是在中标后。
如果一笔单你判断做不下来,成本最低的时间点是投标截止前——而不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前者只是少一个机会,后者是一串代价。
建议做法:投标前设一道"履约可行性复核",技术和生产两个口都要签字。中标后才发现问题,代价就完全不一样了。
思考二:读不懂评标办法,报价就是白报(技术路线与窗口期)
这次招标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所有做电气设备的人记住:
两轮招标,最低价都没有赢。
﹒第一轮:德勒科技报 2,926,068(最低)→ 排第二;
﹒第二轮:**合锐赛尔报 2,988,099(最低)→ 排第三。
两次都是综合评分的排名,和价格排名不一致。
给你的启示:投标前第一件事,是读懂评标办法——技术分、商务分、价格分各占多少、怎么算。
在综合评分的规则里,"压价"能拿到的边际收益是有限的,而技术响应、业绩、体系认证可能权重更高。把力气花错地方,报价再低也没用。
反过来,如果某类标确实是最低价中标,那就要在成本控制上做准备——但那和综合评分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打法。
思考三:投标是企业信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次性动作(组织力)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但影响最长。
多数招标文件都有一条资格审查:投标人近1年内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记录。
这句话的意思是:一次弃标,会在接下来一年里,出现在你每一次投标的资格审查表上。
而在大买家的体系里,它还会变成商务评分里的扣分项。
给你的启示:把投标当成企业信用的一部分来管理,而不是当成一次性动作。
具体可以做两件事:
1.建立投标决策台账——每个项目从"要不要投"到"能不能履约",留下判断依据和审批记录。出问题时,这是"有正当理由"的证明;
2.把弃标设为需要最高层审批的事项——不是因为它罕见,而是因为它的代价远超项目金额本身。
一句总结:投标能力,不只是"能不能拿到",还包括"拿到之后能不能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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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在群里抛的问题】
这次招标里有个细节:两轮下来,最低价都没赢。
第一轮德勒报最低(2,926,068)排第二;第二轮合锐赛尔报最低(2,988,099)排第三。
所以问题给你:在你所在的品类里,客户到底是"最低价中标",还是"综合评分"
如果你一直按最低价的思路报价,那你有没有可能一直在做无效努力
评论区说说你那个品类的真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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