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6〕1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环境局****分局
名 称: 关于******环峰能源扩建40吨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10-13
****:
你单位报送的《**环峰能源扩建40t/h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高新区龟山路248号,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8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新增一台40t/h生物质锅炉,并对现有供热模式进行调整,将原“35t/h燃气蒸汽锅炉供热为主+35t/h生物质锅炉供热为辅”调整为“40t/h 生物质锅炉+35t/h生物质锅炉供热为主+35t/h 燃气蒸汽锅炉供热为辅”。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浓水,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浓水一起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横沟河。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咸****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格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木屑装卸粉尘、投料粉尘、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SCR烟气脱硝+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处理措施处理后经50m高排气筒(DA003)外排;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燃烧废气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标准排放限值(折算基准含氧量取9%):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40mg/m3、150mg/m3,林格曼黑度≤1级。同时根据《**省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结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参照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执行,即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的排放速率标准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对应氨限值要求(通过插值法计算,50m高的排气筒对应排放限制为55kg/h),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6.1.4 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mg/m3。破碎过程中产生颗粒物 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75kg/h)。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物质炉渣依托现有炉渣仓暂存,通过斗车运输,交由回收单位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依托现有灰仓,通过管道运输,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废尿素包装袋依托现有仓库(在现有35t/h锅炉区)暂存,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除尘布袋一年更换一次,即产即销。废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同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063t/a、二氧化硫2.4842t/a、氮氧化物19.3111t/a、化学需氧量1.249t/a、氨氮0.125t/a。全厂
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3.723t/a、二氧化硫5.2462t/a、氮氧化物37.8281t/a、化学需氧量2.351t/a、氨氮0.235t/a。需进行排污权交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462t/a、氨氮0.0461t/a和二氧化硫1.8162t/a。颗粒物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环境局****分局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