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6925/2026-27304 文 号 : 咸发改审批〔2026〕9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行政审批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市汀泗河、北洪港河道治理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10-09
**交投京港澳郑****公司:
你单位《关于**市汀泗河、北洪港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核准申请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结合市水利和湖泊局审查意见、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和专家组意见,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
项目名称:**市汀泗河、北洪港河道治理工程。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京港澳高速公路汀泗河段、长**段及北洪港段的现有高速公**墩对河道行洪形成较大阻水效应,岸坡稳定存在较**全隐患,汛期对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交通干线运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实施该工程,可有效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岸坡失稳等问题,对保障国家交通干线畅通及沿线民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该项目主要对汀泗河下游、长****、北洪港中游河段实施河道治理。具体为:
1.汀泗河下游段,治理范围为左岸(桩号3+577~4+284)707m、右岸(桩号3+577~4+443)866m。实施**堤身、河道疏浚、护坡、堤顶道路加高及防汛道路建设等工程。**堤防采用梯形断面,堤顶宽3m,内外坡坡比1:2;堤防迎水面采用混凝土护坡,背水面采用草皮护坡;对河堤背水侧坡脚鱼塘段设置M10浆砌石挡土墙防护。对河道淤积及卡口段(桩号3+200~4+443)实施疏挖清障,总长1.2km。对左岸(桩号4+284~4+443)现状堤顶道路进行加高改建,长159m;右岸**混凝土防汛道路,长866m,与上下游既有防汛道路顺接。
2.长****段,治理范围为左岸(桩号H0+000~H0+128)128m。实施堤身**、护坡、防汛道路建设及机耕桥拆除重建等工程。**左岸堤防,梯形断面,堤顶宽3m,内外坡坡比1:2;堤防迎水面采用混凝土护坡,背水面采用草皮护坡;左岸堤顶**混凝土防汛道路,长128m,并对原有机耕桥进行拆除重建。
3.北洪港中游段,治理范围为右岸(桩号11+669~11+855)186m。实施堤身改道、旧堤挖除、护坡、堤顶道路恢复等工程。改道后堤防采取土堤加高培厚方式建设,右岸堤顶宽4.3~5.0m,左岸维持自然岸坡不变;临水侧设置格宾石笼固脚,上部布设雷诺护垫及预制植生块护坡,设计水位以上铺设草皮护坡,背水侧全部采用草皮护坡;临近桥墩及池塘区域设置C20混凝土重力式挡墙收坡,对背水侧池塘开展清基回填,挡墙周边配套干砌块石防护;同步恢复右岸堤顶道路,长186m。
四、项目选址
**市**区、**市。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008.12万元,资金来源为**交投京港澳郑****公司自筹。
六、项目建设期限
该项目建设期限为8个月。
七、核准文件有效期限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八、有关要求
(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二)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用地相关手续等需要开工前取得的要件,抓紧做好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在工程建设和运营阶段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务必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位。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措施,妥善处理群众诉求,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要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可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特此批复。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市汀泗河、北洪港河道治理工程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设计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 施工监理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核准意见: 核准同意。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事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均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可不采用招标。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026年10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