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区为民办实事教育**工程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伟****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东葛路165****广场C1号楼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联系电话:159****2988
委托代理人:李仁海 联系电话:130****7143
质疑人于2026年9月29日对2026年**区为民办实事教育**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于2026年10月13****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关键技术参数响应真实性存疑,****委员会复核程序。
质疑事项1回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实意****公司已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序号1“86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序号3“智能笔”技术参数均作出“无偏离”的实质性响应,且质疑的技术参数为非核心参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并响应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制造商企业官方网站公示的产品信息仅提供参考意见,不能作为实际产品交付的标准。质疑人以制造商企业官方网站的产品信息及其他采购项目的情况作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该质疑事项成立,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申请于签订合同前必须开展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的真机现场实测验证工作。
质疑事项2回复:****委员会评审内容。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实意****公司已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序号1“86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序号3“智能笔”技术参数均作出“无偏离”的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并响应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履约验收环节。在签订合同前开展真机现场实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履约保障能力存疑,项目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质疑事项3回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实意****公司已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均作出“无偏离”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未对社保参保人员数量作具体数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实意****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核心产品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矛盾,企业生产资质、制造能力需要核验。
质疑事项4回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实意****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生产资质、制造能力不属于招标文件评审范围。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实意****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委员会的质疑答复意见,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中心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一)伟利鸿.doc (2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