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江南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NNZC2026-G1-050056-NNSJ)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函(二)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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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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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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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6号楼6-1515号

法定代表人:许培福 联系电话:189****2737

委托代理人:陈子豪 联系电话:187****0949

质疑人于2026年9月29日对2026年**区为民办实事教育**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于2026年10月13****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实施能力响应合理性存疑。

质疑事项1回复:招标文件未对社保参保人员数量作具体数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委员会已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生产厂家资质及经营范围匹配性存疑。

质疑事项2回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生产厂家资质、经营范围不属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规定,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具体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

质疑事项3回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已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序号1“86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序号3“智能笔”技术参数均作出“无偏离”的实质性响应,且质疑的技术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并响应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制造商企业官方网站公示的产品信息仅提供参考意见,不能作为实际产品交付的标准。质疑人以制造商企业官方网站的产品信息作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该质疑事项成立,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供应商投标技术参数响应缺乏实物验证、存在虚假应标风险。

质疑事项4回复:实物验证属于履约验收环节。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已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序号1“86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技术参数均作出“无偏离”的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并响应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委员会的质疑答复意见,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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