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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场、区、办事处)乡村兽医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防疫技术队伍管理,保障畜禽养殖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现就乡村兽医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防疫、检疫辅助等活动的乡村兽医,包括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及拟新从事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6年10月31日集中办理;此后实行常态化备案,新增或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补办。
三、所需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见附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村兽医登记证或相关执业、培训证明材料;
(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服务区域、执业范围说明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方式
****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控站)办理。联系人:徐洪辉,电话:139****8490。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村兽医应如实填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及相关活动;
(三)备案后须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强制免疫、疫情报告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乡村兽医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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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