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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申请人: 现对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内容做出修改: 原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二)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财务状况要求:“企业近三年(2022年~2024年)的财务能力”,现修改为:“企业近三年(2023年~2025年)的财务能力”。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与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2.4保持一致。 资审文件以本次所发澄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