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8 16:29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高中实验综合楼项目 | **市**区****校园内 | **** | **嘉美****公司 | 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132万元,位于**区****校园内**高中实验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480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995.78平方米,项目拆除原有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实验综合楼设置地上6层,局部3层,地下1层,****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化学药品试剂库、阅览室、篮球馆、会议室、办公室等。冬季供热依托市政集中供热,地下一层设置1台200千瓦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拆除过程采用湿法作业,并设置硬式封闭围挡及隔音屏障,产生的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进行合规处置,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验室设置通风橱,试验操作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和车辆冲洗平台,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车辆冲洗废水循环使用,基坑排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现有排水管网,最终由**科发****公司****处理厂处理。 (六)运营期低浓度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经中和池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由**科发****公司****处理厂处理。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实验废液、废试剂瓶以及包装袋、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八)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药品室、试剂库、危废暂存间、酸碱中和池、柴油发电机及除油间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行防渗。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