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宝泉镇河临村、**村、**村;润津乡**村、同意村、万民村、玉河村;乾**繁荣村、**村、宏升村、庆祝村、**村、展望村集体土地,****政府;****水务局国有土地。**********局、****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6〕6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发生调整,原方案中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费需相应更**征收(使用)权属性质发生变化,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建设国道黑大公路宝泉至**段工程(**县境内)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村,西至河临村,南至哈黑公路,北至**村;面积:17.0283公顷,其中:农用地16.8675公顷(耕地12.9981公顷、林地0.9404公顷、湿地0.7228公顷、草地0.085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7499公顷、农村道路0.3707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未利用地0.1588公顷。
地块2:四至范围**同意村,西至**村,南至润津河,北至哈黑公路;面积:40.8544公顷,其中:农用地40.6750公顷(耕地34.2803公顷、园地0.0362公顷、林地4.6737公顷、湿地0.2481公顷、草地0.3067公顷、农村道路1.12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1公顷),建设用地0.0533公顷,未利用地0.1261公顷。
地块3:四至范围**繁荣村,西至庆祝村,南至**村,北至润津河;面积:38.0287公顷,其中:农用地37.1134公顷(耕地27.2990公顷、林地7.2564公顷、湿地0.7084公顷、草地0.401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40公顷、农村道路1.397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9公顷),建设用地0.7906公顷,未利用地0.1247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6〕6号)的规定执行。根据该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2026年度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对照调整,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块补偿标准变化如下:调整前,宝泉镇河临村、**村、**村;润津乡**村、同意村、万民村、玉河村;乾**繁荣村、**村、宏升村、庆祝村、**村、展望村、****政府、****水务局征地补偿标准为34万元/公顷;调整后补偿标准为44万元/公顷(区片编号****),调整差价为1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齐政规〔2020〕9号)执行,经****认定为合法的地上附着物,由县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评估,补偿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准。
四、安置意见
经与项目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单位协商,对拟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及使用权利人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拨****村委会或土地使用权利人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土地使用权利人讨论决定。
(二)调地安置。由项****政府和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36.9840万元/人的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850.6320万元。由所属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此政策为现行政策,缴纳时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村委会或权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次补充公告仅对原公告土地补偿标准和征收(使用)权属性质等事项予以补充调整,2026年8月21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余内容继续有效。原公告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本公告在拟征收(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小组、权属单位及****官方网站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世权、栾先军,联系电话:045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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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