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三辆报废车辆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5.82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10-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28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市 | 资产类型 | 机器设备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持有的三辆报废车辆,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 标的所在位置 | 有2辆车位于******厂区内(**省**市)、有1辆车位于****服务站。 | ||
| 转让底价 | 5.82万元 |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量 | 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 | 是否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3960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3-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资产处置明细表》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实际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移交以现场踏勘所确认的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车辆,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不对车辆已缺失配件做任何补充,****交易所及转让方不对车辆品质做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 3.受让方受让资产后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翻新后重复利用或非法使用,不得在中华人民**国任何行政道路行驶,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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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3426 /(010)****7350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应于2026年10月22日17:00前提交现场踏勘申请(链接:https://www.****.top/vm/tUcJGHM.aspx),过时不再受理。现场踏勘通知将提前2个自然日以邮件形式告知,请确保填写邮箱正确,并注意及时查收邮件),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接到转让方联系人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受让方同意在**联交所在收齐交易服务费及全部价款后2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无需双方再另行出具函件。 8.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9.受让方须在《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②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③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11.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交价款的0.5%/天,在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超过15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交易价款或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12.标的交割:自《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生效且受让方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割方案对接工作,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拆卸、打包、搬运、包装、装车、人工、交通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环保、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3.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由此产生的拆解、装卸、运输、HSE等所有费用及安全、环保污染全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标的物须受让方自提,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现场整洁。 14.清拖报废车辆仅可采取清障车清拖的方式运输,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5.本次处置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16.本次标的转让底价为含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7.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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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提交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2.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受让。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7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中心交易二部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6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