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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
| 项目名称 | ****人民医院****医院)铁路局院区共享设备场地出租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6-10-15 11:00 | 挂牌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10-28 17:30 |
| 项目交易分类 | 实物交易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是否首次发布 | 是 | ||
| 联系人 | 马祥佳怡 | 联系电话 | 150****5778 |
| 主管单位 | |||
| 转让方信息 | |||
| 出租方名称 | ****人民医院****医院) | 注册地(住所) | **维吾尔自治区﹒**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法定代表人 | 王历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126********630715W |
| 注册资本 | 215081.74万元 | ||
| 标的信息 | |||
| 标的名称 | ****人民医院****医院)铁路局院区共享设备场地出租项目 | 标的编号 | ****001 |
| 租赁价格 | 153600.00元/年 | 评估结果 | 153600.00元/年 |
| 转让底价 | 153600.00元/年 | 建筑面积 | 0.00平方米 |
| 保证金 | 5000.0元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 2026-10-28 17:30 |
| 评估机构 | **昆仑****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3-09 |
| 核准(备案)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8-12 |
| 出租期限 | 三年 | ||
| 资产来源 | 规格型号 | ||
| 数量 | 0.0 | 购置时间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批准文(件)号 | 乌机管函[2026]97号 |
| 国资监管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信息披露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项目地址:**市**区**东路806号。 2.项目要求:出租方仅提供场地、电源(含配电箱、电表),全部共享设备(陪护床、轮椅、充电宝柜机、取袋机、婴儿车、复印机)由承租方自行投入、配置,设备参数详见附件。设备支持24小时运营,承租方须确保设备夜间运行噪音不影响患者休息;承租方承担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工作,涵盖全部设备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的快速响应与维修、定期深度清洁消毒工作,保证设备持续正常运行,为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本项目附件设备参数为参考标准,成交方需尽量对标。除国家强制性安全要求外,设备未能完全满足参数不限制参与本次交易。成交后,****医院说明设****医院确认,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法规,保障设备安全可靠。) 3.设备点位数量要求:设备及点位数量详见附件,所列点位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投放点位根据出租方的实际需求配置,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需求调整设备数量。点位调整涉及租金计取的,按本项目租金结算相关条款执行。 4.租赁期限:3年。 5.租赁费按各类设备预估点位数量的合计金额进行报价。成交后,无论哪类设备实际摆放点位数量少于对应预估点位数量,项目整体成交租金金额保持不变;若某类设备实际摆放点位数量大于该类预估点位数量,租赁费在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收该类超出部分租金。该类设备超出部分年度租金按以下公式计取:该类设备超出部分年度租金 = 该类设备超出点位数量 × 该类设备点位评估单价 × (项目成交价 ÷ 项目底价);项目全部超出部分年度租金 = Σ 各类设备超出部分年度租金,各类设备点位评估单价以本项目所使用的价格评估报告为准。(特别提示:本项目超出点位租金计算公式中的加价倍率 = 项目成交价 ÷ 项目底价,承租方报价越高,新增点位租金标准越高,请各承租方综合评估风险后报价。Σ 为求和符号,项目全部超出部分年度租金等于所有类别设备超出部分年度租金相加。) 6.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费支付至出租方财务部门,并且在每年服务周期到期前30天,将下一周期的租赁费交至出租方财务部门。如果3个月不支付,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出租方提供220V电源。考虑到用电安全,出租方负责机器用电的线路设计、接电等工作。 8.租赁费不含电费,租赁期内电费由承租方承担。每台设备电费按机器功率计算收取电费,电费按季度支付。电费标准0.5元/度,如遇政府相关部门费用调整,电费也相应调整。 9.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全部经营责任。承租方对投放的共享设备的产品质量、使用安全负全部责任。凡因共享设备本身或设备使用所引发的纠纷、意外事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行政处罚、诉讼费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前述情形造成出租方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因此导致出租方被索赔、涉诉或产生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全额追偿。 10.租赁期间,日常的房屋维修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能改变或损坏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承租方应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及房内设备,如因承租方的过失或过错使房屋受到损坏,承租方需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任何地方损坏的,承租方必须负责修复完好,如不能修复,承租方应按价赔偿。 1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活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承租方运行项目中保证不损害出租方的名誉及任何利益、包括软件平台没有任何其他****医院的要求的做法。 12.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卫生、环保、消防、院感及其他工作。 13.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及时****医院方,****医院方的同意之下,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放弃,****医院方处置。 14.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负责将共享设备投放安装到出租方指定场所,并负责产品质保,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日常运营维护等运营服务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共享设备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维修费、运维服务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15.所有自助设备需张贴24小时客服电话,1小时响应,2小时安排工程师维修,及时解决患者需求。 16.承租方有保护共享设备等智能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或进行商业化运作。所有自助共享设备涉及的用户数据和运营数据应严格保密,承租方应采取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且数据存储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17.承租方投放的所有设备,须在显著、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使用说明。设备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不得高于周边二级、三级医院机构同类共享设备收费标准及市场公允价格。如因价格、服务等因素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挂牌底价为各类设备预估点位数量的年度合计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为3年,年度租金价格以本次挂牌的最终成交价为准。 2.意向承租人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须亲自勘验标的、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中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人一旦提交申请资料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与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勘验标的时间:法定工作日均可。标的只能用于共享设备经营(陪护床、轮椅、充电宝、取袋机、婴儿车、复印机)。踏勘联系人:铁路局院区王老师0991-****843。 3.(1)只有一名意向承租方的,按照转让底价协议成交。(2)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中心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1000元。 4.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则不变更公告内容条件,**10个工作日,直到有意向承租人报名或评估报告到期。 5.项目成交后承租人反悔的,违约的承租人需要承担双方交易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承担后交易保证金原路退回。 6.如果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承租方不得将场地在未经出租方同意情况下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从事不法经营和各类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交易中心经办人:王老师;电话:****482。 | ||
| 交易机构信息 | |||
| 交易机构名称 | 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 ||
| 联系电话 | 0991-****482、0991-****164 | ||
| 联系地址 | 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5楼5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