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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07MA8P6ALLXE | 建设单位法人:吴嵘 |
| 吴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开发区**欧阳湖路28号2#厂房 |
| 年产20000套铝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0-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14-C3514-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欧阳湖路28号2#厂房 |
| 经度:118.490960 纬度: 31.34149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09 |
| 芜环行审〔2026〕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4-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07MA8P6ALLX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207MA8P6ALLXE | 验收监测单位:**天净****公司 |
| ****0200MA2T9TJN40 | 竣工时间:2026-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铝制品20000套/年 | 实际建设情况:铝制品7600套/年 |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铝合金压铸件生产工艺:熔化、保温、压铸、脱模、切边、打磨、抛丸、机加工、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铝合金压铸件生产工艺:熔化、保温、压铸、脱模、切边、打磨、抛丸(委外)、机加工、成品 |
| 本项目为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阶段抛丸工序暂未建设,现阶段外协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相关限值及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熔化炉冷却循环水、湿法打磨用水、熔炼压铸脱模废气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原料不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 验收监测期间,DA001熔化压铸脱模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浓度范围<2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为(1.59~1.91)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400μ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58mg/m3。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413μ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52mg/m3。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关管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污水pH值范围为(7.0~7.4),COD的浓度日均值为176mg/L,BOD5的浓度日均值为70.9mg/L,氨氮的浓度日均值为19.45mg/L,悬浮物的浓度日均值为70mg/L。项目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三****处理厂接管要求。 采取合理布局,大型设备设置减震基座等相应措施。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包含废液压油、废油类、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油桶、铝灰渣、废渣、湿式打磨沉渣。收集后暂存于项目危废库,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含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 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环评要求排气筒高度20米,实际建设为15米,更能抵御大风等恶劣天气,结构稳定性更好,安全风险更低。且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相对较快,沉降影响较小。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15m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最大为0.01kg/h,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为0.052kg/h,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15m高度对应排放速率限值(10 kg/h)的50%(即5 kg/h),排放浓度亦满足标准要求。因此,变更后废气排放可以达标。综上所述,本项目排气筒变更为15m,在采取达标排放措施后,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且本项目排气筒为一般排气筒,本次变更属于涉及污染防治措施的非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各类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95 | 0 | 0 | 0 | 0.04 | 0.04 | |
| 0 | 0.0695 | 0 | 0 | 0 | 0.07 | 0.07 | |
| 0 | 0.0077 | 0 | 0 | 0 | 0.008 | 0.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448 | 0 | 0 | 0 | 0.245 | 0.245 | / |
| 0 | 0.048 | 0 | 0 | 0 | 0.048 | 0.048 | / |
| 1 | 租赁厂区已建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处理厂接管标准 | 租赁厂区已建化粪池 | 验收监测 |
| 1 | 水冷+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 |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相关限值及管控要求。 | 验收监测期间,DA001熔化压铸脱模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浓度范围<2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为(1.59~1.91)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400μ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58mg/m3。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413μ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52mg/m3。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关管控要求。 | 验收监测 |
| 1 | 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 |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采取合理布局,大型设备设置减震基座等相应措施。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验收监测 |
|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包含废液压油、废油类、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油桶、铝灰渣、废渣、湿式打磨沉渣。收集后暂存于项目危废库,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含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 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1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各类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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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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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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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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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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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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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