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安溪县四海缘茶盘有限公司)(2026年10月14日)

审批
福建-泉州-安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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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6年10月14日)

项目名称

****年产茶盘1500套、木制家具13500件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县**镇智造中路1号A5栋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6]表31号

审批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公 告 期

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0月20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环境局关于****年产茶盘1500套、木制家具13500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由**省****公司编制的《****年产茶盘1500套、木制家具13500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省**市**县**镇智造中路1号A5栋,租赁厂房面积4910.5m2,年产茶盘1500套、木制家具13500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水帘柜、喷淋****处理站(“调节池+絮凝沉淀+压滤+**池”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更换的水帘柜、气旋塔和喷枪清洗的高浓度废液作为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裁切、压刨、修边、雕刻、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及晾干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塔+除雾器”预处理后,与擦涂、晾干废气及危废间废气一并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最终由一根25m高的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及晾干工序均置于密闭喷漆、晾干一体室内,擦涂及晾干工序均置于密闭擦涂室内,危废间保持密闭,同时加强车间整体密闭,从源头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表3、表4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 A.1标准限值。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新增排放量为0.3161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省****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7177 ****7799 ****6972

2、传真:0595-****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中心1号楼13****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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