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域铁路S2线综合开发用地(1-A-39、1-A-44、 1-A-45、1-A-46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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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洞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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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域铁路S2线综合开发用地(1-A-39、1-A-44、 1-A-45、1-A-46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市市域铁路 S2 线综合开发用地(1-A-39、1-A-44、1-A-45、1-A-46 地块)位于**市**区灵昆街道,占地约为 153.97 亩 112393 平方米。地块原址为王相村及叶先村的集体土地,历史上为农用地、居民区、水塘、******公司部分厂区,地块内建筑均于 2020 年底至 2021 年初陆续拆除,地块内现状为农田、水塘及部分村宅拆除后的空地,根据《**市灵昆岛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对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前期基础信息收集及现场人员访谈,了解到本地块历史上为王相村及叶先村的集体土地,其中地块内原王相村土地(约 98000 m2)主要用于农用地、水塘及村宅,地块内原叶先村土地(约 13000 m2)主要为******公司(后更名为**市****公司)和******公司两家服装加工类企业。2021 年 6 月现场勘察时,原地块内所有建筑均已拆除,水塘及河道未填埋,其余均为农田,主要种植作物为果蔬。除地块堆放有部分建筑垃圾外,现场未发现其他废弃物堆放和填埋,未发现管线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水文地质状况:本地块 6.0 m 以内主要以粉质粘土(层厚约 2.0~3.0 m)、淤泥质粉质粘土(层厚约 1.0~2.5 m)、含粉砂粉质粘土(层厚约 1.5~4.0 m)为主。现场测定地块内 6 个地下水点位(GW1~GW6)和 1 个地块外地下水点位(DZGW)的地下水位信息,测**果分别为 7.03 m、6.99 m、6.87 m,判定本地块内的地下水的流向为自西向东。

土壤质量状况: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共分析 103 个土壤样品,包括 99 个地块内样品、4 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根据分析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 pH 在 8.19~9.81 范围内,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石油烃(C10-C40)均远低于执行标准。

地下水质量状况: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共分析 10 个地下水样品,包括 9 个地块内样品(2 个现场平行样)、1 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根据分析结果可知,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有超出地下水Ⅳ类标准,其他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指标均低于地下水Ⅳ类标准。依据《环

****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 4 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附件 3《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规定,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佔工作。本地块内地下水个别点位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指标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附录 H),且本地块所在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所以本次调查无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地表水质量状况:本次调查共分析地块内地表水6个样(含2个现场平行样),除 DB1 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指标超出地表水Ⅳ标准外,其他指标均低于地表水Ⅳ标准,分析原因为 DB1 该点位位于本地块西北侧水塘内采集,该水塘之前用于垂钓,目前已废弃,水塘不链接其他地表水系,长期荒废可能会导致水塘内水质较差。

底泥质量状况:本次调查共分析地块内底泥 6 个样(含 2 个现场平行样),8 项重金属及无机物指标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剩余 7 项指标均有检出,检测浓度均满足相对应的土壤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27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有机农药类(8 项)及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未检出。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表 2 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中毒理性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的限值。因此,本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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