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 | |||||||||||||||||||||||||||||||||||||||||||||||||||||||||||||||||||||||||||||||||||||||||||||||||||||||||||||||||||||||||||||||||||||||||||||||||||||||||||||||||||||||||||||||||||||||||||||||||||||||||||||||||||||||||||||||||||||||||||||||||||||||||||||||||||||||||||||||||||||
| 标段编号 | ****001002 | 标段名称 | 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6年10月15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6年10月21日 |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 公告信息 | 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 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 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市**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扬广数备[2025]5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其他国有100.0% 。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GZ371地块房地产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四至为**临湾路,南至运**路,西至秦邮路,北至锦华路 2.1.2 建设规模:项目地块总用地面积为积 68939平方米,容积率:1.6;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建筑高度:12<h≤60 (局部≤80),总建筑面积:175194.9m2,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10302.4m2,地上不计容面积:12366m2;地下建筑面积52969.22 m2;机动车停车位:1217辆(增设20辆访客车位,其中地上机动车停车位:20辆,地下机动车停车位:1197辆。住宅单体按二档(30-60米)排布:16-17F高层住宅10F多层住宅。商业(5-10米)2F和1F。办公(24米)6F。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81242.67 2.1.4 总工期要求:900日历天。 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 2.1.5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合格。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1.6 其他: /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总平图、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2.3 ****政府采购工程: 否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申请人资质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或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或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资格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申请人:自 2022年01月01日 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2年01月01日 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申请人承担的。 3.5 申请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其他:a.申请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b.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c.申请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限制市场准入企业(人员)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d.投标人须提供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6年7月至2026年9月任意一个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总****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管理部门的文件)标书代写 3.6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须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预审方法及标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5. 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获取时间: 2026年10月15日00时00分 至 2026年10月21日23时59分; 6.2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标服务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市公共**交易平台-7.0版本。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7.3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 其他要求
8.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8.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市公共**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8.3因发布的招标公告模板设置原因,相关内容及说法与预审文件中说法不一致的,以预审文件中内容为准。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平台、**市公共**交易平台 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2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联系电话:0514-****7197 10.3异议渠道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本项目异议、投诉处理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文件。异议受理联系人:**** 蒋骁 联系方式:199****5082;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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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