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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县流长镇前奔村公共服务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息自然资报〔2026〕23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流长****经济**社使用**县流长镇前奔村刘家寨组1号、4号地块和**县流长镇前奔村慢阳坡组1号地块集体土地共计4504.73平方米,作为**县流长镇前奔村公共服务设施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其中,**县流长镇前奔村刘家寨组1号地块1783.82平方米、**县流长镇前奔村刘家寨组4号地块1809.77平方米,规划用途均为农村服务设施用地;**县流长镇前奔村慢阳坡组1号地块911.1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划及该项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上述土地使用权系使用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市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1.**县流长镇前奔村刘家寨组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2.**县流长镇前奔村刘家寨组4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3.**县流长镇前奔村慢阳坡组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抄送:****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流长镇。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