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开发区2026年新落户企业配套服务-新落户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与品质提升项目施工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段名称 | ****开发区2026年新落户企业配套服务-新落户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与品质提升项目施工 | |||||||
| 标段编号 | WH100SZ26SG0644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 | ||||||
| 地址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 |||||||
| 联系人及电话 | 陶主任0553-****602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 ||||||
| 地址 | **省**市湾沚区陶辛镇倪家村石桥组6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建新、杨晨操139****3782、177****4005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10月14日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100.12 | |||||||
| 项目负责人 | 马志斌 | |||||||
| 证书编号:皖234********03903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天) | 120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恒豪****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167.95 | |||||||
| 项目负责人 | 施静 | |||||||
| 证书编号:皖234********15302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天) | 120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174.13 | |||||||
| 项目负责人 | 陈凯 | |||||||
| 证书编号:皖234********11585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天) | 120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公司: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合理性评审不通过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评标基准价:****197.24;抽取的系数:β2:0.80、α:0.14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市公共**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市****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cn),联系电话:0553-****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