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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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5 15:14

****中心字〔2026〕18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采购办公室《**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1.**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四批)(附件1)。

2.**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二批接续)(附件2)。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6年10月30日执行。

(二)采购周期:中成药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

1.中选企业无需进行药品申报,中选结果将导入招采子系统,如存在中选结果相关信息调整的,于10月19日前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诉材料。

2.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ca数字证书。

3.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6年10月19日前登录【医药采购网上办理系统】—【药品新增委托配送企业及区域】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3)。

4.配送关系建立。2026年10月23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5.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10月23日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中心签订《**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中心签订《**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中心已签订了《**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6.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强化医药机构履约责任,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

六、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价格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采购其他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二)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强****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处置。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同时书面报告自治区。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采购组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产品。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药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整改。对“供应清单”****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量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上述批次,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1个月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1.**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四批)

2.**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二批接续)

3.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要求及样表


****

2026年10月15日



1.**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1(第四批).xls
2.**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批接续)1.xls
3.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要求及样表.docx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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