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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中学**实验室装配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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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一中****实验室装配项目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联系,****公司的CA锁以及本人身份证照片交给孙某某。****公司、****公司投标文件,并由孙某****公司的CA****中学**实验室装配项目的投标。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已构成违法。****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法〔2021〕3号)第九节第十条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上述串通情形,但参与协商的供应商或协商特定中标的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同时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九节第四条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5400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