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旭泰(******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呈报**市储旭泰全****公司独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节能报告由中铭****公司编制,结合******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全**金龙镇**源大道附近。项目储能系统建设规模为200MW/400MWh。储能电池拟选用磷酸铁锂电池,电芯选用3.2V /314Ah,储能系统采用1500V液冷方案,储能系统共分为40个储能单元,每个储能单元含1套5MW的箱逆变一体机及2套5Mwh的电池仓。储能系统共计通过8回35kV集电线路接至项目配套**的220kV升压站35kV侧。本项目需配套建设220kV的升压站一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楼、配电室、二次设备室等建筑、配套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设施工程。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635.25/6085.30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年碳排放量为12513.67吨二氧化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214kgce/kWh。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节能管理工作。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优选高效节能的先进工艺与设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五、请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节能验收。主管部门将适时对验收情况、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有相****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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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