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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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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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管理,方便群众申报动物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我县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及检疫申报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产地检疫范围

1.《国家畜禽遗传目录》规定的:猪,牛、羊、鹿、骆驼、羊驼及其原毛、绒、血液、角,家禽,马属动物,兔及原毛绒;

2.人工饲养:犬、猫,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生皮;

3.实验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犬、猴、鸡(不含蛋、胚)、鸭(**)、树鼩(qu)(**)、实验用小型猪(**)、实验用鱼(**)、实验用羊(**)、实验用雪貂(**)、实验用史宾格犬(**)、实验用猫(**)、**田鼠(**);

4.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以及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

5.其他:水产苗种,蜜蜂。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3日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申报材料包括:

1. 检疫申报单。(在“渝快办”应用中选择“渝农牧”,按要求填写)

2.需要实施检疫动物的强制免疫证明或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或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3.****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请广大养殖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动物防疫及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申报检疫。

特此公示。

附件:秀山县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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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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