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一)配合开展监测季报监督检查。对2025-2026年度****水利局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和全区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1.系统复核对比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对未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的,配合送达限期整改通知。
3.对已开展监测工作,但未按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送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配合开展监测核查。对2025-2026年度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监测结论为“绿色”的项目,配合开展监测核查工作,抽取数量按市级要求执行,配合送达核查结果通知。
(三)配合开展验收核查。对2025年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开展验收核查工作,抽取数量按市级要求执行,配合送达核查结果通知。
(四)将上述工作成果分别录入**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报备与核查”版块,并按要求录入市级相关系统。
二、工作要求
(一)接到工作指令后2小时内响应;
(二)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分析准确;
(三)现场按要求填写监测核查情况表;
(四)须提供无人机航拍影像及每个项目不低于4张彩照;
(五)配合做好整改通知及核查结果通知送达工作;
(六)系统录入信息须及时、完整、准确,格式符合要求;
(七)提交成果须通过专家组验收。
三、提交成果及时间要求
(一)《**市**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纸质件、电子版各1份);
(二)航拍影像、照片(电子版);
(三)监测核查情况表、限期整改资料装订成册;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核查资料装订成册;
(五)全部成果资料须在合同到期前15日内完成提交。
四、验收要求
符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成果须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参考式样》(水保监督函〔2019〕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