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岳古****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佛子路15号(市直B区)第7栋104号房
邮编:532200
法定代表人:卢远福
联系人:卢远福 联系电话:158****8077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3****公司****公司代理的“**县2026年县域农村供水工程消毒设备配备项目(****)”的质疑函原件1份(落款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我****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别错误,不能证明其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采购的资格要件。
质疑事项三:成交供应商为仅有3名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5.67万元的贸易类企业,却在货物采购中以自身作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主体。依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34.3条及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货物项目享受扶持政策的主体须为“货物的制造商”;而一家仅3人、营收25.67万元的贸易类企业明显不具备消毒设备制造能力,其“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声明不能成立,涉嫌声明函内容不实(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报价表特别提示第5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一、三质疑事项回复:经核实,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中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货物)》及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服务)》,发布成交公告时由于系统推送原因,导致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货物)》未在附件中显示,综上所述,成交供应商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采购的资格要求,故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三不成立。(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货物)》详见附件一)
质疑事项二: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明细表所载设备规格尺寸为“700mmX250mmX660mm”,与更正后采购需求“700mmX260mmX660mm”不符,涉嫌货物参数负偏离,违反“负偏离0项”的实质性规定。
质疑事项回复:经核实,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描述为主机尺寸 “约” 700mm×260mm×660mm,“约” 表明该尺寸仅为参考尺寸,允许供应商提供的主机尺寸存在合理公差,并非设定不可偏差的绝对固定数值。同时,该技术参数非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因此,未存在实质性不满足的情况。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四:我方与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同为450000元,属“评审价相同”情形。依据谈判文件第三章前附表第26.2条(评审价相同时成交原则),最后报价相同时应按“带‘▲’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负偏离项数→质量保证期长→交货期短→故障响应时间短”五层优先级确定成交候选人(该条“随机抽取”选项未勾选,排除抽签)。但截至本质疑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向我方披露同价情形下的定标排序依据(双方▲正偏离项数、质保期、交货期、故障响应时间等比对数据),程序透明度不足,亦无法确认其是否严格按上述五层优先级排序。
质疑事项回复:根据《关于印****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3号)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管理,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下列评标现场纪律:“(三)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得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情况进行公布。”因此,****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与事实依据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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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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