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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原文件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文件为准
澄清内容为:
原内容:投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业绩“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3年10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销售业绩(含核心产品中一种即可),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及合同相关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记分)”。标书代写
澄清为: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3年10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销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及合同相关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记分)。标书代写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