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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地块二期位于**市**区**东**侧、规划一路东侧,占地面积为8615m2(约12.9亩)。
根据****规划局提供的地块范围图可知,本地块后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办事处委托****(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第一阶段)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搜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知:
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田、村庄,不涉及工业企业,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地块内主要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现化学品使用痕迹,无刺激性气味、异味,未发现暗沟、渗坑、地下储罐和地下池体和地下管线等。
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无工业企业存在。
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快筛点位,以判断地块内污染状况。
根据现场快筛数值结果,PID未检出,XRF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区域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
2、结论与建议
调查地块当前及历史上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作者(呃呃呃,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6-10-15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