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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工作,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对2026年5月22日****建设局 ****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潭住建联发〔2026〕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该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引入电梯维修保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的承保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告。
附件:附件2:潭住建联发[2026]13号关于印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docx
**市****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