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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4761T)委托****编制的《****220kV及以下节能型变压器生产线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该****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开发区(北园村)。依托厂区现有车间及仓库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并针对性增加喷塑及烘干工序,配套安装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等环保设施。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6万元。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激光切割工序、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设置集气措施并配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设置集气措施并配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设置集气措施并配套“旋风除尘器+滤筒过滤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天然气热风炉配备低氮燃烧器,集气系统+板式换热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激光切割工序、焊接工序、抛丸工序、喷塑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涉PM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PM10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要求;烘干固化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NMHC(非甲烷总烃)5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6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在连续一年的监测数据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的NMHC为20-30mg/m3);烘干固化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其他炉窑—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所有炉窑—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基准含氧量:3.5%));以上污染物均按最严标准执行。
2、废水。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且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抛丸机、激光切割机、风机等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塑粉、废包装材料、废滤筒、废除尘滤袋及除尘器收尘灰)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定期外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分类密闭包装(密闭桶/加盖密封)暂存于危废贮存库(5m2),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本项目建成后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6年10月1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400
联系电话:0379-****5608
抄送:****环境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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