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采购人****于2026年10月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6年辅警新款制式服装和标识采购(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本次质疑答复相关事宜,经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为警新款制式服装和标识采购,制式参数仅约束基础指标,并非仅采购标准化现成成品,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上门量体、试样调整、分批次按需供货、错码调换、后期持续补装、质量问题快速处置、批量生产质量管控等履约服务。即便全部投标产品均满足制式参数的底线指标,不同供应商在面料实际性能控制、成衣缝制工艺、版型舒适度、产能保障、量体团队配置、错码退换响应效率、批量供货风险管控能力上,客观存在实质性差异。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货方案、质量保障方案、量体组织方案、生产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有效防范低价低质履约风险,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采购成果质量的合理举措,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相关规定。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 “项目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式规范即等同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政府采购实务中,87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指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具有国家或行业统一强制成品标准,指成品在市场上可以实现标准化量产,不同合格供应商产出的成品实物质量、履约服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非只要有标准编号、主管部门制式规范,就直接归为该类别。贵公司将 “有标准编号” 作为唯一判定要件,系对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片面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87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适用前提是货物、服务不存在实质性择优空间。制式外观统一、有主管部门规范,不等于成品实物、履约服务没有择优空间。本项目不属于市面上直接可采购的标准化现货成品,属于按采购人人员体型、分批次组织定制生产交付的制式被装,存在明显的履约质量差异,不属于该条款强制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形。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答复:
检测报告的设置是验证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项目技术标准、是否具备相应核心参数主要功能性能的关键依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招标产品属于市场上比较成熟的产品,检测报告并非针对本项目的“定向检测”,供应商提供其所投产品既往合法检测报告即可,无需针对本次项目专门开展检测工作。****公司援引的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3号存在本质区别:案例23号的核心违规点是“要求供应商针对项目出具专属检测报告,未预留充足时间”,而本项目允许使用既往报告,供应商无需额外花费时间检测,时间安排完全满足响应需求。检测报告要求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在指定媒介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公示,所有供应商获取的采购信息完全一致。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核心内容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国****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主体,并非禁止采购人在投标环节对产品核心参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成品检测报告,同时提供检测单位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认定网页截图,是为了验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核实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具备资质认定,是评审阶段核验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能否响应采购需求的佐证材料。投标阶段审查与合同履约验收分属两个独立环节:投标环节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是对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核心技术参数的前置把关;履约验收则是对实际交付产品的现场核验。若验收时发现实际交付产品与投标产品不一致,采购人将按合同约定拒收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两个环节并行开展,程序互不冲突。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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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