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国道G219线云南勐腊(红桥)至绿春(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云南-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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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政许〔2026〕2号

****关于准予国道 G219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9月4****机关提出国道G219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 2026年9月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相关专家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和资料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 7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 23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国道 G219 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水**论证表(A)》专家组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决定准予国道 G219 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国 G219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位于**省**市**县国庆乡么等村,项目属于公路工程建筑,项目已经取得相关立项批复,取水用于本项目施工期建筑业用水、施工人员生活用水,项目建设符合地方相关发展规划。

二、项目****水库地表水,取水地点:**省**市**县国****水库左岸,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 101.878002°,北纬 22.690413°;采用水泵 + 临时管道取水,**取水管道长 5 公里,管径 63mm。

三、同意国道 G219 线****(**)至**(李仙江)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年取水量为 3.257 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 90 立方米。

四、项目取****水库下游河道生态用水,****水库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得挤占生态流量及周边第三方合法用水。

五、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节水评价要求,满足**县水**刚性约束管控要求。

六、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落实各项节水措施,优化施工期用水调度,做好施工场地节水、抑尘用水管控,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与本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八、你单位应及时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运行满 30 日,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本项目为施工期临时取水,取水许可有效期至本项目施工结束。取水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续,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45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九、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暂停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开展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项目退水严格按照水**论证表方案执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至苘麻河,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污;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设施,做好取水口河道生态恢复工作。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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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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