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石湾******社:
《新型牛蛙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
现有工程租赁**市**县石湾镇三顶岭水磨坪、睡牛岭脚田垌****养殖场,占地面积8亩,主要建设牛蛙养殖池、办公区、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灌溉系统等配套设施,预计年出栏牛蛙5万斤。现有工程于2022年6月取得《****关于星光牛蛙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11号)。
(二)拟建工程
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位于****社区三顶岭。项目位于现有工程东南面,新增占地面积约15亩,主要建设64个牛蛙养殖池(每个占地面积约50m2)、1个三级沉淀池(总占地面积约480m2,总容积约720m3)、1个蓄水池(占地面积约500m2)、1个过滤池(总容积10m3)、2个废水储存池(总容积为4260m3)、办公区、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灌溉系统等配套设施,项目一年2个养殖周期(2月~6月、8月~12月)预计,年出栏牛蛙10万斤,扩建完成后,整个养殖场预计年出栏牛蛙15万斤。
项目总投资250万元,环保投资为32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月****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项目存在养殖废水处理措施不完善,废水储存池容量不足且未进行防渗处理,未建设配套农灌措施等环境问题。须按时严格同步落实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时限完成整改。
(二)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施肥,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养殖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总容积720m3)+陶粒过滤池(容积10m3)处理达标后,排入废水储存池,通过项目配套的灌溉管网定期用于周边桉树林浇灌,灌溉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喷灌于周边林地和果树林,严禁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沉淀池、过滤池、废水储存池等场所须按《报告表》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落实运营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养殖异味、死蛙处理、底泥堆场等产生无组织排放废气自然扩散,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五)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死蛙清运至项目配套的填埋井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采用添加石灰及覆土措施,填埋后的废渣用于果树施肥;废弃网、废包装袋等,****收购站;养殖池、沉淀池底泥及时外运作农用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附近乡镇垃圾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须做到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