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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加工40万吨凝胶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选址位于**市铁****村委冲仔村8号,用地20000平方米,拟建设一条凝胶原料加工生产线,年加工40万吨工业炉渣。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市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4〕35号),“禁止在****政府规划定点之外的地点**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项目。”你公司年加工40万吨凝胶原料项目选址未位于三类工业用地范围内,****政府相关部门规划定点的选址意见。
二、鉴于项目选址存在上述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不予批准你单位《年加工40万吨凝胶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