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电视机塑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14号)

审批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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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机塑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14号)
2023-02-15 17:45

******公司:

《电视机塑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原有项目

******公司**惠科塑胶****工业园区**路6****科技园内4号厂房。项目配备23套烘烤、注塑、冷却、成型一体化设备,1条超声波清洗线,1条丝印线及其相应配套设施,投产后年产300万套电视机/显示器塑胶外壳。原有项目于2021年3月18日取得《****关于**惠科塑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1〕53号),并于2021年5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

(二)迁建项目

现******公司将原有项目整体搬****开发区东北大道1号A01栋厂房,建设电视机塑胶配件项目(项目代码:****)。项目租赁厂房14804平方米,将原有项目的23套注塑机(原料烘烤、注塑、冷却、成型一体化)、1条超声波清洗线、1条丝印线以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整体搬迁到新场地,并新增1套注塑一体机,建成达产后,年产300万套电视机/显示器塑胶外壳。

项目已开工建设,目前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1****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废气、丝印废气。破碎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脉冲滤筒除尘器,经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再与注塑、丝印工序收集的气体汇集进入活性炭吸附系统,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8.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丙烯腈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且****开发区****水厂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纯净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水排入雨水管网。

(三)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加装减震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边角料、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注塑机炮筒更换的塑料块、废包****公司;清洗过程产生的污泥、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滤膜、除尘器滤筒以及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黄油及其含油抹布、废黄油桶、废稀释剂桶及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更换处理、处置,不在厂区内暂存。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2月15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