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立准电子有限公司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10号)

审批
广西-北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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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关于****公司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10号)
2023-02-01 17:20

****公司:

《****公司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租用**综合保税区**惠****公司惠科科技园1幢厂房,共三层。项目租赁面积18655.9平方米,建设内容:改造**惠****公司惠科科技园已建厂房,建设注塑区、绕线区、含浸灌胶区、PCB捞板室、焊接区、晾干烘干室、组装加工区、检验区、仓库、办公休息区及环保工程等配套措施。项目建成后,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各规格散热风扇共3600万台。

项目主体生产线设备已安装并投入生产。

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3月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有卤注塑区安装36台注塑机,无卤注塑区安装6台注塑机,每台注塑机设置单独集气罩收集废气。有卤注塑区、无卤注塑区废气分别收集后,引至楼顶分别经2套“活性炭+UV光解系统”处理,分别由2个18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外排的有组织废气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含浸灌胶车间为封闭车间,配套负压收集系统,操作台配套独立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引至楼顶配套的“活性炭+UV光解系统”处理后,由1个18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晾干烘干室为封闭车间,配套负压收集系统,烘干机为密闭设备,配套内部抽气系统,废气经烘干机抽气系统及车间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引至楼顶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由1个18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捞板工序车间的生产设备均为密闭设计,自带负压收集系统及除尘器,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系统+外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个18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设两处焊接工序,焊接烟尘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并采用焊接烟尘处理器处理后,分别由2个18米高的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限值要求;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园区污水管网。

(三)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加装减震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必须符合国家、****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溶剂桶、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UV灯管、废PCB板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空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必须符合国家、****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2月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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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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