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
你单位报来的《**市**区海水养殖功能区底播养殖第七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公示,核准意见如下:
一、**市**区海水养殖功能区底播养殖第七期项目(无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冠头岭西南侧约25.8km海域。本项目用海类型为渔业用海中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中的开放式养殖,申请用海总面积为696.1384hm2,分为6块出让,内部分块之间距离为200m,每块面积均为84.5788hm2,可以出让面积为507.4728hm2。本项目拟进行开放式底播养殖,采用自然生长模式养殖,海面及底床不设置构筑物及用海设施,主要养殖产品是大獭蛤、栉江珧等贝类。目总投资2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18万元,占总投资约1.16%。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海事局、****海洋局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表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环境保护资金,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和项目特点开展海洋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风险管理,一旦发生涉海环境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海事、海洋和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报告表》****环境局、市海洋局,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七、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选址、性质、规模、布局、生产工艺、建设方案、环境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