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塑料粒子加工项目 | **市淀山湖镇丁家浜路58号3号房 | **** | ******公司 | 年加工PA塑料粒子450吨、PP塑料粒子400吨、ABS塑料粒子300吨、PET塑料粒子175吨、PBT塑料粒子175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 本项目配料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熔融挤出、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阻燃测试废气一并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乙醛、1,3-丁二烯、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其中氨、苯乙烯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丙烯腈、乙醛、苯系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